渠道商注册协议

本协议是乙方【 】注册成为甲方【 】NeuHub京东人工智能开放平台的渠道经销商所订立的协议。本协议自乙方注册完成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 声明与保证
    乙方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a) 有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其有资格及能力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且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b) 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c) 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d) 就所知,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2. 合作期限
    自乙方注册完成渠道账号后3个自然年, 任何一方因违约而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协议的有效期至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止。

  3. 合作内容
    3.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甲方渠道经销商,并为乙方提供甲方账号及开通渠道经销商权限。
    3.2 合作权限
    (1) 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授权是非独家的。
    (2)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 乙方推广甲方产品及服务只能面向直接客户。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授权给第三方。
    (3)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并不表明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承担或接受任何义务,或代表甲方行使任何权利。除甲方明确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并按甲方的规则承担义务外,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他任何活动。

  4.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权利义务
    4.1.1 乙方所提交的公司名称,联系人,手机及邮箱等客户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乙方保证客户遵守甲方产品及服务规则,并且其使用甲方产品及服务涉及的任何信息均不得违反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以及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4.1.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乙方客户受到行政、司法机关调查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相应服务,删除客户违规信息,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乙方或客户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1.3 乙方应妥善保管渠道经销商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任何由乙方渠道经销商账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是乙方的操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1.4 乙方应确保自身及其客户按时付费;如果客户没有按时付费,乙方应及时关停该服务并支付相关拖欠费用。乙方不得以欠费是由客户导致为由,拒绝履行付费义务。
    4.1.5 乙方保证其自己及客户均遵守甲方服务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甲方服务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行为。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g) 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恐吓、骚扰、低俗或者教唆犯罪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广告。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i)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行为。
    j)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的行为。
    k) 发布、传送、传播垃圾信息。
    l)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1.6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调整、制定本协议中涉及的甲方服务规则及《渠道经销商管理规范》。相关内容调整甲方应提前通过邮件、短信、电话、会员区消息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以通知生效时间为准,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4.1.7 乙方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及服务时,应按照甲方明示的产品及服务的服务条款及说明,向客户进行解释说明。
    4.1.8 乙方与甲方的其他渠道经销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甲方保留随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1.9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销售模式和要求销售及推广甲方产品及服务,乙方渠道经销商账号为乙方注册NeuHub 平台的京东账号,该账号下的销售数据将作为乙方业绩的唯一认定标准。乙方保证遵守并促使客户遵守甲方服务规则。如乙方和/或客户违反甲方服务规则,乙方须就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1.10 乙方只可以在取得甲方的授权之后在其公司宣传材料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渠道经销商"字样和统一标识,展示方式和规则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可以以甲方"办事处"、“地区代理”或"总代理"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京东”、“京东AI”或”NeuHub京东人工智能开放平台”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京东”、“京东AI”或“NeuHub京东人工智能开放平台”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
    4.1.11 乙方须遵守甲方《渠道经销商管理规范》,接受甲方的资格审查、业务监督和业绩考核。
    4.1.12 乙方对客户所做的任何超出甲方公示的任何承诺的,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4.1.13 乙方须保证其直接客户知晓其所购买的产品及服务为甲方所提供。但本条并不表示免除乙方根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规定)须向直接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的义务。
    4.1.14 乙方不得用甲方“渠道经销商”或类似之名义作为与其他销售商竞争的手段,贬低和诋毁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4.1.1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甲方企业、产品的声誉及形象,否则视乙方违约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4.2 甲方权利义务
    4.2.1 甲方将提供与推广甲方服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4.2.2 甲方将对甲方服务的品牌形象及功能做宣传,以提高该业务的知名度。
    4.2.3 甲方有权不定期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或者咨询。
    4.2.4 甲方有权为乙方提供适当的销售与市场支持工作。
    4.2.5 乙方所发展的客户资源为乙方所有,甲方完全尊重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及劳动成果。
    4.2.6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交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如果甲方认为其不符合甲方服务规则的,甲方有权拒绝该客户使用甲方产品及服务。但是,甲方的审核并不意味甲方对乙方客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
    4.2.7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或网安、基础电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以及自身运营安排等,调整服务的安全级别,或调整服务内容、种类和形式,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受到的影响,乙方同意对甲方予以免责。
    4.2.8 甲方应向乙方及其客户提供5*8的故障响应电话等售后支持。
    4.2.9 通知方式
    甲方可能会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乙方注册的账号内发送站内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通知甲方服务规则、服务商规范、服务调整规划等各种与甲方有关的通知、提示等信息,该等信息一经甲方公布或发送,即视为送达,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4.2.10甲方有权查看乙方名下账号和资源使用情况。

  5. 甲方渠道经销商权益
    乙方成为甲方渠道经销商,并获得渠道经销商资格后,可享受的权益以甲方发布的信息为准。为更好的向渠道经销商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全部或部分甲方渠道经销商权益。甲方就前述渠道经销商权益调整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查询最新的甲方渠道经销商权益内容。

  6. 《渠道经销商管理规范》
    由甲方制定,用于规范渠道经销商准入、渠道经销商管理等与渠道经销商有关的规范的统称。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及自身运营需求,随时单方制定、调整渠道经销商管理规范,新制定或调整后的渠道经销商管理规范一经通知即生效,乙方应当予以遵守。

  7. 责任认定和违规处罚
    7.1 责任认定
    (1) 在知悉乙方存在疑似违规行为后,甲方将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如认为违规行为不成立,应提供相应证明。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明,视为未提出异议,违规行为成立。甲方有权依据相关事实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责任认定结果告知乙方;如乙方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则甲方可直接做出责任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乙方。此责任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2) 乙方若向甲方举报其他渠道经销商的违规行为,需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对方疑似违规。
    7.2 违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渠道经销商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暂停/取消乙方享受的折扣和优惠等措施。
    (2) 取消渠道经销商资格直至终止合作,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等。
    7.3 乙方或客户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根据调查判断后的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1) 要求乙方或客户立即更换、修改内容。
    (2) 直接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
    (3) 限制、中止乙方或客户使用京东AI服务;
    (4) 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及其客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 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8.1 知识产权
    本协议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或转让,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之商标、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或从事任何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活动。
    8.2 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及其具体内容以及因本协议项下合作而知悉的甲方其他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渠道经销商协议内容等。

  9. 协议终止及责任
    9.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本协议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服务期限届满不续约;
    (3) 一方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进行重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不在此列。
    9.2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可不经提前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业绩作弊、或实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以任何原因拒绝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3) 多次出现违反甲方的运作规定,不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整改要求。
    (4) 未通过甲方审核评定。
    (5)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且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有效整改。
    (6) 乙方违反任何相关之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9.3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提前终止,已经购买的产品及服务对应的费用将不予退还和支付,且客户可继续使用相关产品及服务直至该产品及服务的服务期限届满。
    9.4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联系乙方客户,并继续提供相关服务,保护客户权益。
    9.5 本协议一旦解除或终止,乙方须摘除甲方的授权合作商标志、归还甲方的授权证书,和从甲方获取的所有资料。
    9.6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

  10. 争议及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变更、执行和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0.2 如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大兴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11. 其他
    11.1 合规
    乙方承诺熟知中国反腐败相关法律以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官员、政治团体官员提供、支付或许诺金钱或其他有价值之物,以谋求乙方或甲方获得某些业务。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违反中国反腐败相关法律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业务范围内类似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也不得为任何可能致使甲方承担违反中国反腐败相关法律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乙方业务范围内类似法律或规则责任的行为。乙方同意通过反诉、赔偿使甲方免于受到因乙方违反前述义务所引起的全部责任、诉讼、损失和损害。
    11.2 独立缔约方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双方均是独立缔约方,且任何一方均不是,亦不应被视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分销商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暗示地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声称是另一方的代理人,亦不得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以任何方式承担或创设任何义务。
    11.3 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1.4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专人递送或邮政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商业速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以下所列地址、号码、电子数据接收系统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相对方其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11.5 各类通知方式送达时间推定:
    通知如是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4日视为送达日;如以专人递送、邮政专递或商业速递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的次日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除非有反证证明邮件被退回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时即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将原件以邮寄或专递/速递,或扫描/拍照后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另一方,此方式下邮寄之日、交递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11.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7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1.8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9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1.10 本协议取代双方先前的所有渠道经销商协议、协商或理解,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方为有效。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双方曾经签订过《渠道经销商协议》的,则该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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